供销社员工因参与拐卖外籍女性被判刑,二审维持原判
近日,云南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拐卖妇女的上诉案作出了审理决定。被告人韦某对一审的判决表示不满,提出上诉请求。经过全面审查,二审法院确认一审判决成立,决定驳回其上诉,并维持原判,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另加罚金一万元。
事件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17年10月。当时,作为广南县某供销社一名55岁职员的韦某,得知有外籍女子欲被出售的信息后,迅速与涉事男子某甲联系,商议购买该名女子作为配偶。2017年10月23日,韦某随同某甲等人前往位于广南县黑支果乡的侯某家,见面并观察外籍女子某乙。在交易中,韦某主动参与了价格谈判,最终双方约定了46600元的交易款项。在完成交易后,韦某带领某甲与某乙返回自己的家中,随后某甲将某乙接回家中生活,并分次付清了交易金额。
广南县人民法院在一审中认定韦某构成拐卖妇女罪,并根据其坦白态度的情节,判处其五年九个月的有期徒刑及一万元的罚款。对此,韦某感到不满,遂向文山州中院提出上诉,试图推翻该判决。 吉祥体育app
在上诉过程中,韦某提出了多个理由。他质疑拐卖妇女的罪名与事实认定,表示同案的侯某和熊某未到案,而案件主要依据被害人某乙的陈述来定案。他认为,某乙是自愿来中国寻找爱人并安定生活的,双方在共同生活的八年中家庭和睦。此外,韦某指出,他认为某乙入境持有合法签证,并称其父亲在场,出示过相关证件,因此对法庭的判决存在矛盾。同时,韦某还主张一审法院对交易地点跟资金交付细节的认定存在错误,强调自己不过是个中间人,而非主犯,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理。
韦某的指定辩护人则辩称,被害人愿意留在收买家庭中意味着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大幅降低,因此韦某的行为应被视为次要的辅助角色,恳请法院从轻减轻处罚。
文山州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该案时认为,全案的证据彼此印证,韦某在其中扮演了关键角色,包括主动沟通买家、议定交易价格以及组织见面,他的行为和参与对整个犯罪的完成至关重要。因此,法院综合认为一审的认定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驳回了韦某的上诉。 吉祥体育app
文山州中院根据相关程序组成合议庭,在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及询问过程中,决定不必开庭审理。法院对韦某及其辩护人所提的各项核心争议进行了逐一评估:关于被害人是否自愿及其入境的合法性问题,法院强调,某乙的证词明确表示其被拐卖入境,而韦某关于合法证件及随父亲同行的说法并无确凿证据支持,因此不予采信。此外,该案以婚姻介绍为名,实质上将女性商品化,严重侵害了妇女的独立人格尊严,构成明显的社会危害性。
关于主从犯的辨析,二审法院认为,韦某不仅在得知被拐卖的信息后主动联系他人见面、讨论价格,参与交易收款,从而获得利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重要性不容置疑。一审法院将其认定为主犯并无不当。
在量刑方面,法院指出,尽管韦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显示出其存在坦白情节,但其在认罪方面的前后矛盾依旧明显,一审法院对其坦白情节的认定以及结合认罪悔罪的态度所做出的从轻判决均不影响案件的公正性。 吉祥体育app
最终,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驳回韦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强化了对拐卖妇女行为的法律威慑。